贪污罪乃针对
国家公务人员,假借其职位上所拥有之便利条件,实则用
欺诈、
盗窃、侵犯等手段,非法攫取公共财富的
犯罪行为。
涉案金额高达两千多万元,这已足以被归类为"
数额特别巨大"的严重性质,通常面临十年以上
有期徒刑乃至无期
徒刑,并附加
罚金或
没收财产的
法律制裁;而对于那些数额特别巨大且给国家及公众形象带来重大损失者,甚至会被判处无期徒刑或是
死刑,同时还需附加没收财产的严厉条款。如果
犯罪嫌疑人在
提起公诉之前能够主动诚实地交代自己的罪责、真诚地表达忏悔之意、积极配合退赃工作,并且努力去避免、缩小这些
违法犯罪行为所可能导致的损害,那么他们就有可能得到从轻、减轻或者免于
处罚的宽大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
第三百八十二条 【贪污罪】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
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
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
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
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
共犯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