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医疗纠纷案件中,卫生行政部门有权依据有关法律
法规进行裁决,并以
书面形式通知申请者进行
司法鉴定;
如若
医疗机构与患者已经得以协商解决问题,那么便无需进行
法医鉴定工作。
然而,当双方未能达成和解协议时,存在争议的事项需要通过鉴定来明确责任归属以及具体事宜。因此,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区分处理。
《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十条
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医疗机构关于重大
医疗过失行为的报告或者
医疗事故争议
当事人要求处理医疗事故争议的申请后,对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应当交由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医患双方协商解决医疗事故争议,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
第三十九条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之日起10日内进行审查,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对符合本条例规定,予以受理,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应当自作出受理决定之日起5日内将有关材料交由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对不符合本条例规定,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