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担保人为
债务人清偿债务之后,理所当然地要有追索权,以保护自身权益。在保
证人主张权利过程中,务必处理好几个关键点。
首先需要注意的是,保证
人的权利行使必须在
担保责任承担完毕之后;
其次,追索权的行使不得超越保证人生成的担保责任范畴;
再者,担保人在承担完担保责任后,应尽速告知债务人。倘若债务人疏于告知而向
债权人履行了
债务,那么此时担保人将无法行使其
追偿权,而是仅能请求债权人退还不当收益。
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借贷双方若无特殊约定,保证人在担保责任履行完毕后,有权按照其实际承担的
保证责任份额向债务人追偿,可享有债权人对债务人人身和
财产权利,但需确保不侵犯债权人的合法利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七百条规定,保证人承
担保证责任后,除
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享有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权利,但是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第六百八十一条规定,
保证合同是为保障债权的实现,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保证人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