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
土地承包经营产生争议时,权利双方
当事人可选择通过友好商议的方式来寻求问题的妥善解决,同时也有权求助于村民委员会和乡(镇)人民政府进行调解。
然而,当双方当事人均不愿意参与协商或调解过程,或者经过协商与调解仍无法达成共识时,他们便可转向
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
申请仲裁,此种途径同样适用于当事人直接向当地人
民法院提
起诉讼的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
农村土地承包法》
第五十一条 因土地承包经营发生
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解决,也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等调解解决。 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五十二条 当事人对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逾期不起诉的,裁决书即发生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