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侵吞
集体土地的行为,应依据相关
法规规定由县级或更高级别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规责令其归还非法占用之土地,同时视情节进行罚款、恢复土地原状等法律惩戒。若此种
违法行为已构成
犯罪,则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的规定追究其
刑事责任。未按法定程序获得批准或者采取
欺诈手段获取批准,结果擅自占有土地者,应由县级及以上的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按法规要求责令其退还非法占用之土地,此外,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情况,有责任限期拆除在
非法占用土地之上所建造的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以恢复该地原始用途;对于那些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情况,应予以没收在此类土地上新建立的建筑物及其其他附属设施,视情节还可附加
处罚款;对于非法占用土地的行为背后的直接负责任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
责任人员,应根据法规追究其
行政责任,
情节严重者甚至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超过
法定许可的范围或者额度占用土地,对于多占地部分应以非法占用土地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
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