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提交解除婚姻关系之请求之日起,需历经为期三十日的冷静期。在该期间内,若任何一方改变主意不愿
离婚,皆可向属地民政机关撤回相关申请,然而却不得领取结束婚姻关系的证书。一旦消除了三十日的等待期限,即从第三十一天直至第六十天为止,男女双方均需要亲身到属地民政机关提出申请,以期获得
离婚证书。
《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自
婚姻登记机关收到
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
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
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