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被判定为有效之裁判,仍有可能被推翻,但是这种情况必须建立在前者确实存在错误或缺陷的基础之上。针对已经确定效力的
判决书,
当事人可以通过提交
申诉并请求检察机关进行抗议等法律手段来试图推动案件的重新审理。若经过深入调查与权威认证,证实原审判的确存在着法定错误,那么在援引法律规定的前提下,法院也有权对原判进行纠正。
然而,通常来说,对于一份先前做出的导致不满意结果的判决,如果上诉者能够提出新的确凿
证据,以充分证明原先的裁决存在认知上的偏差,便有权发起申诉。并且,申诉方必须要尽其最大的努力,在法定的申诉期限内完成上述各项操作。
《
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七条
各级人
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
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认为需要再审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最高人民法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的,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