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两者所生成之因源有所不同。
法定代理乃是基于个人或者
家庭成员之间的亲缘关系而受到法律承认,进而获得相应的
代理资格;
然而,由于委托代理需要经过申请人、第三方
当事人的委托以及授权同意,因此它并非建构在亲权之上。
其次,我们看到两种代理方式的权限范围存在显著区别。
法定代理人拥有广泛的权利地位,可以代理当事人处理所有与复议相关的事务;而委托
代理人的职权仅限于申请人、第三方当事人所授予其委托授权的范畴之内,尽管在特殊情况下,如经被代理人特别允许,他们才得以代理解除复议申请、就
赔偿事宜达成和解协议等重大措施。
再者,对于代理人的候选范围,法定代理人的选择限制相对较小,他们仅能由无
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
近亲属来担任;然而,委托代理人却有更广的选任空间,包括但不限于近亲属、
律师或者复议机构批准的其他特定公民。
最后,从被代理人的角度来看,法定代理人的选择有限,只能为那些缺乏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体服务;相比之下,委托代理人却不受此限制,他们可以为任何具有合法权益的当事人提供代理服务。
《
民法典》第一百六十五条
委托代理授权采用
书面形式的,
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权限和期限,并由被代理人签名或者盖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