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
职务发明的
专利权归属于何方的
法规阐释如下:
首先,职务发明创造的
专利申请权归属制定单位独占享有;当申请经批准授予专利权之后,该单位将作为专用唯一权益人;
其次,关于利用所在单位物质技术条件而达成的发明创造,如存在合约束缚的,将根据合约条款进行调整;
再次,发明人或设计师拥有
署名权,有权在
专利文档中明确注明自身身份;
最后,
专利权人在其产出的专利产品或同类产品的外部包装上可以明显展示专利标识。
值得强调的是,署名权是一种严格依附于个人人身的专属尊严,它是无法转让和承继的,同样地,任何组织与个体均无权决定赋予没有署名权的个体以署名。
《中华人民共和国
专利法实施细则》
第十二条 专利法第六条所称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所完成的职务发明创造,是指:
(一)在本职工作中作出的发明创造;
(二)履行本单位交付的本职工作之外的任务所作出的发明创造;
(三)
退休、调离原单位后或者劳动、人事关系终止后1年内作出的,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原单位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
专利法第六条所称本单位,包括
临时工作单位;专利法第六条所称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是指本单位的资金、设备、零部件、原材料或者不对外公开的技术资料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
第六条 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创造。职务发明创造
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申请被批准后,该单位为专利权人。该单位可以依法处置其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促进相关发明创造的实施和运用。
非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申请被批准后,该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为专利权人。
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单位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订有合同,对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的归属作出约定的,从其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