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及
债权人撤销权诉讼的
当事人成分较为复杂,包括
债权人、
债务人及甚至可以追溯至受益人或
受让人。在这当中,债权人具有原告的身份地位,而债务人及其可能被波及的受益人或受让人均作为被告成为
诉讼的主题。只有在
撤销权诉讼同时兼具给付之诉的情况下,才有可能将受益人或受让人纳入被告的范畴之中。
《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
规定:
“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
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
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