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被判决四年
有期徒刑的情况下,唯一可能获得的最大
减刑幅度为原刑期的二分之一。
然而,入狱服刑之后,只要能够满足相应的
减刑条件,便可申请减刑,这种权利并未受到任何时间限制。也就是说法定的
刑罚执行过程中,
刑法赋予了这样一种应对措施,那便是针对那些被判定
拘役、
管制、有期徒刑以及无期
徒刑的罪犯,如果在服刑期间确实表现出良好的悔意和进步行为,即可以适度地减少他们所被判处的原有刑期。但是,实际执行的刑期限也有所规范,比如被判处
拘役和管制的罪犯,其实际执行的刑期不得低于原
判刑期的二分之一;而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其实际执行的刑期更是不得低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至于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他们的实际执行的刑期则不能少于十三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
【减刑条件与限度】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
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
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
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
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
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
(一)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二)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
(三)人
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限制减刑的
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
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