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任的判定主要依据由当地交警部门所出具的
责任认定书。如果
机动车与非
机动车驾驶者之间发生了
交通事故,对于超出责任上限的部分,则应当由该机动车一方向对方承担相应的责任;
然而,若存在相关
证据表明是
非机动车驾驶者因违反道路
交通安全法律及
法规而出险,且机动车驾驶者已经在事件发生后及时采取了相应的处理措施,那么机动车一方只需依照如下所示的规定向对方承担相应的
赔偿责任:
首先,如果机动车一方被认定为在本次事故中负有
主要责任,则其应分别担负总损失的百分之八十;
其次,如果机动车一方在此次事故中所负责任程度为同等,则其应对总损失负有百分之六十的责任;
再次,如果机动车一方在此次事故中所负责任程度为次要,此时其应仅负担总损失的百分之四十;
最后,当机动车一方在此次事故中完全没有责任时,则其应对此免责并仅承担总损失的百分之十;
此外,当非
机动车驾驶人和行人为禁止其通行的城市快速路或高速公路上发生意外时,只要机动车一方并未对此事负责,均应负担总损失的百分之五。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
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
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
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