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涉及之
债务系在经营者变更之前所形成,则应由转让方承担相应的
连带责任;反之,若债务是在经营者变更之后产生的,那么便应由承接方来负担此项债务。具体而言,购
买商铺之人、出让商铺之人以及原店主的
债权人,彼此之间构成了一个相互对立的转让关系;而原店主与原店主的债权人之间则构成为一种严格意义上的
债权债务关系,这两个
法律关系在本质上是互无关联的。
然而,在此情况下我们应当审视转让协议中是否存在关于代为清偿的相关条款,如若协议中有此类约定,那购买者就有可能需要对原店主的
债务承担一定程度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五十六条
个体工商户的债务,个人经营的,以
个人财产承担;家庭经营的,以家庭财产承担;无法区分的,以家庭财产承担。
农村
承包经营户的债务,以从事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的农户财产承担;事实上由农户部分成员经营的,以该部分成员的财产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