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出现儿童穿越马路与
机动车辆发生碰撞的情况时,按照以下标准划分责任归属:
首先,如果该儿童对于事故的发生并无任何过错,那么事故的全部责任将由机动车辆一方承担。
其次,若事故发生确实由于儿童方面的过失所引发的,应依据其过失程度来相应地减轻机动车辆一方所应承担的责任大小。
再者,若机动车辆一方在此次事故中并不存有过错,则其仅需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
赔偿责任;剩余的百分之九十以上的责任,将由涉事儿童的
法定监护人自行承担。
最后,倘若受害儿童故意主动撞上机动车辆,那么机动车辆将完全不必承担任何责任,而事故的全面责任将全数由儿童
监护人承担。
《道路
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
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
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
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
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
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