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级人
民法院在收悉
债权人递交的申请后,经过严格的审查事宜以及债权人提供的相关事实和
证据,若证实
债权债务关系明晰且符合相关法律
法规,则应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在法定时间内向
债务人送达支付命令;反之如申请不满足条件,法院应当依法作出裁定予以驳回。
(1)如果核实欠债属实,债权人有权选择在限定期限内(即15个自然日内)进行支付,以避免催促进入
强制执行程序;
(2)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若债务人在此类情况下,于法定期间内提交书面异议,即使检查不出其质疑事项合情合理也无需纠结,法院应当立即裁定终结督促程序,由支付命令自行失效。因此,在接收到支付命令的第十五个工作日内,用人单位若对该支付命令所述内容持有异议,均可通过书面方式向法院表达观点;在提出异议时,必须运用书面陈述方式对支付金额或支付原因加以质疑,不得以"经济困顿""财力不支"等为借口提出争议。
同时,禁止以口头方式表达质疑;
(3)假如用人单位未能在上述15个工作日内提出相应的书面异议,那么15日后支付命令自动生效,债务人需承担相应的清偿
债务的责任。若劳动单位违反此规定,
劳动者将有资格向法院
申请强制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二十三条 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债权人提供的事实、证据,对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合法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债务人发出支付令;申请不成立的,裁定予以驳回。
债务人应当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清偿债务,或者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
债务人在前款规定的期间不提出异议又不履行支付令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