即便在
被执行人仅持有一处房产之情形下,法庭仍然有权依法
强制执行此项判决。
然而,若涉及的房产过大于被执行人和其
抚养的
家属维持基本生存所需,人
民法院将根据申请人的请求,在
保证被执行人与其抚养人群体在满足最低生活水准所必须的住宿条件和普通日常生活必需品之后,可以依法对余留部分进行执行。
另外,如被执行人拥有其他固定租住房屋;被执行人与家人共
同居住的房产存在额外多余;被执行人唯一住房过于宽敞;或被执行人名下唯一住房的价格超出普通家庭承受能力等因素,皆可视为超出生存必需范围之内,那么被执行人名下这套仅有的房产亦有可能成为依法执行的对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
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四条
对被执行人及其所
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卖、变卖或者抵债。
第五条
对于超过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房屋和生活用品,人民法院根据
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在保障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最低生活标准所必需的居住房屋和普通生活必需品后,可予以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