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关于公共下水管道漏水责任的界定具体如下,包括以下三点:
首先,倘若在
建筑工程的保固期限内出现公共下水管道漏水问题,那么则主要由开发者负有责任,业主有权以此为据向开发商提出针对该问题的整改以及修复
保证,同时弥补在此期间所造成的
经济损失;
其次,若该事件发生在建筑物质量保证期之后,下水管出现漏水情况,可及时联系小区物业进行妥善处理,届时物业能够动用业主们所缴付的住宅公用维修基金进行适当的补偿,同时协助展开必要的修复工作;
最后,假如是由于某些人擅自拆卸、改造下水道管道导致的漏水现象,此时相关的维护与
赔偿责任应当由该业主独自担当,而非由物业公司代为履行责任。
此外,“
侵权责任”是指自然人或
法人等民事主体因其侵害他人合法权益而必须承担的
民法法律后果。侵权责任概念:这是每个人对于别人均承担的一项义务内容,即便自身的行为无过失或者存在错误之处,也不能随意侵扰他人的合法利益,否则就很可能构成本案中的
侵权行为,需要对此承担相应的责任。同时,侵权行为在大部分情况下都是属于
违法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二百八十一条
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属于业主共有。经业主共同决定,可以用于电梯、屋顶、外墙、无障碍设施等共有部分的维修、更新和改造。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情况应当定期公布。
紧急情况下需要维修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可以依法申请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