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
走私货物
犯罪的
处罚,根据案件性质以及
涉案金额的大小程度,一般的情况下将会被判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倘若走私货物的涉案金额达到了较为严重的标准,或者存在着
加重处罚的情形,那么将会面临三年以上至十年以下的监禁惩罚;而最为严重的情况就是走私物品带来了特别恶劣的社会后果,又或者涉案金额特别庞大,此时嫌疑人将会面对十年以上乃至无期的监禁制裁。对于某些涉及
走私犯罪的集体或机构来说,他们的高层管理人员以及
主要责任人同样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走私罪,即众所周知的“走私
违禁品”,特指个人或者社团组织蓄意违背海关
法规,逃避海关监管,从而进行各种各样的非法运输检疫产品、进出口物品或者采取偷漏关税等
违法手段,造成社会危害程度非常严重的行为。
《
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
走私本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三百四十七条规定以外的货物、物品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较大或者一年内曾因走私被给予二次
行政处罚后又走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
罚金。
(二)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三)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
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
没收财产。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对多次走私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走私货物、物品的偷逃应缴税额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