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刑法领域内,对于涉案
赃款数额的确定,历来强调赃款本金本身而非其所产生的利息。为此,受害者可以通过提起
民事赔偿诉讼或者
刑事附带民事赔偿诉讼,向
违法犯罪分子索取由于他们的不当行为给自己带来的
经济损失。并且,
行为人因实施
集资诈骗活动所支付的利息,除了用于偿还本金外,需要将尚未归还的部分计入
诈骗金额。在此方面,具体规定如下:当本金仍未得到全额偿还时,那么支付的利息就能够被视为本金的代替品;而对于本金并未全部进行偿还的情况,若仍然存在的剩余本金大于已支付的利息的价值,则应将所有利息都用来填充本金的空缺;但若剩余本金的价值小于已经付出的利息,同时多出的部分又恰好为已支付利息的价值,这部分多出的利息作为诈骗金额被计算在内。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 【
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
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
拘役或者
管制,并处或者单
处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
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
徒刑,并处罚金或者
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