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的法定出具期为警察自现场调查起始日起的第十个自然日。此期限适用于无需进行进一步检测的案情。若需进行实验测量或专业鉴定,则相关结论确认后的五个自然日内,务必依法向
当事人公开相应结果。实际执行中,应将具体的判定日期视实际情况而定。
《道路
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第六十二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现场调査之日起十日内制作
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在查获
交通肇事车辆和驾驶人后十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对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应当在检验报告、鉴定意见确定之日起五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有条件的地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试行在互联网公布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但对涉及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
个人隐私,应当保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