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同一次
交通事故所引发的受伤情形,通常仅能进行一次
伤残鉴定。
然而,在
诉讼程序的过程中,对方
当事人或者他们的保险公司可能会提出申请对诊断做出重新评定,倘若法院予以批准,则可以进行再次的伤残鉴定(也称为“
重新鉴定”)。
值得注意的是,此类鉴定应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如需延期,必须事先得到设区的市公安机关交通运输管理局的审批许可,并且延长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个工作日。如果鉴定周期超出了上述期限,则需上报至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进行进一步审批。通常情况下,从接收到
医疗机构提供的鉴定内容直至生成最终的鉴定报告,整个过程不应超过15个自然日,这是由相关法律
法规明确具体规定的。若因某些特殊原因导致医疗事务尚未结束,节假日因素影响,或者存在其他不可预见的故障等,均可适当延长鉴定周期。
《
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第五十四条
鉴定机构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检验、鉴定,并出具书面检验报告、鉴定意见,由鉴定人签名,鉴定意见还应当加盖机构印章。检验报告、鉴定意见应当载明以下事项:
(一)委托人;
(二)委托日期和事项;
(三)提交的相关材料;
(四)检验、鉴定的时间;
(五)依据和结论性意见,通过分析得出结论性意见的,应当有分析证明过程。
检验报告、鉴定意见应当附有鉴定机构、鉴定人的资质证明或者其他证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