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
涉案金额达到了80万元,那么帮助信息网络
犯罪活动的
行为人将面临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及
罚金的法律惩罚。在此,我们必须明确,在构成
帮信罪方面,并不一定需要行为人的口头明示承认,而是需经过主观上的确定。无论是通过口头表述还是书面文件的形式表达出来的明知,均存在构成帮信罪的可能性。那么,哪些情况可能会被认定为行为人主观上确属明知呢?
首先,当涉及到跨越省级行政区划或由多人为组团式进行任何批量办理、收购、贩卖“两卡”活动时;
其次,当行为人在出租、出售“两卡”(包括手机卡和
信用卡)之后,接到了来自公安机关、银行业金融机构、非银行支付机构以及电信服务提供者等相关单位部门的口头或书面通告,告知他们所出租、出售的“两卡”即
涉嫌诈骗、洗钱等
违法犯罪活动,而行为人未及时补救,反而继续实施这一行为的时候;
最后,如果行为人所出租、出售的“两卡”因涉嫌诈骗、洗钱等违法
犯罪行为而被机构冻结,却随后又协助解冻,亦或是注销旧卡、办理新卡,持续实施出租、出售行为的行为,也同样将可能被视为在主观上确属知情。
《
刑法》
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
【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
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
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并处或者单
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