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上最大幅度可减少四年,然而具体的
减刑幅度取决于服刑人员在狱中的良好行为表现。必须大于或等于原始判决刑期的二分之一。
依据中国现行
刑法典第78条相关规定,依法可以进行减刑的
刑罚限度为:对判处
管制、
拘役以及
有期徒刑的罪犯,实际执行的刑期不应低于原始判决刑期的二分之一;对于被判处无期
徒刑的罪犯,实际执行的年限不应当小于13年;而关于
死刑缓期执行的罪犯,在
缓期执行期满之后,如果被依法减至无期徒刑,那么实际执行的年限不得少于25年,若被减为25年有期徒刑,则实际执行的年限则不得少于20年。
《刑法》
第七十八条 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
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
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
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
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
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
(一)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
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二)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
(三)人
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