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员工因
工伤导致无名指发生骨折,根据我国现行的国家标准《
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
职业病致残等级》(GB/T16180-2014)中的“5.10十级”条款,及“12)身体各部位骨折愈合后无功能障碍或轻度功能障碍者”规定表明,此类情况已满足鉴定为
十级伤残的条件。但是值得注意的是,伤者经过
工伤鉴定后所得到的评级结论并非随意得出,须经有权限的机构进行具体且独立的评估,如未经依法授权则不具有
法律效力,更无法强制涉及到的第三方遵守。若涉及各方对此类鉴定结果持有异议,可按照预定的期限向鉴定机构提出予以
重新鉴定的申请。
《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
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
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