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受
法规限制,我国银行所设录影系统所包含的影像资料通常可保留约35日至最长60日内的数据,且此类信息并不容易由个人直接获取查看,必须经过相关机构进行授权后方可查阅。针对诸如取款机操作、面部识别、现金柜台以及金库等重要安全区域,如今中国银监会已向各家银行发出了明确建议,提议将这类监控录像的最低保存期限设定为3个月之久。
然而,此规定并非强制性标准,如果未能达到这个标准,仅会在每年例行检查时遭遇相应减分
处罚,而不会对其他方面产生实质性的不利影响。因此,还需视各家银行自身对于监控录像保存期限所做出的具体规定和安排来确定实际操作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
商业银行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的商业银行是指依照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设立的吸收公众存款、发
放贷款、办理结算等业务的
企业法人。
第三条 商业银行可以经营下列部分或者全部业务:
(一)吸收公众存款;
(二)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
(三)办理国内外结算;
(四)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
(五)发行
金融债券;
(六)
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
(七)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
(八)从事同业拆借;
(九)买卖、代理买卖外汇;
(十)从事银行卡业务;(十一)提供信用证服务及
担保;(十二)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十三)提供保管箱服务;(十四)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经营范围由商业银行章程规定,报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商业银行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可以经营结汇、售汇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