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
二审发回重审的次数,并未有明文规定的标准。若在
一审过程中发现存在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况,那么二审法庭可依照
当事人双方自愿的原则进行调解。若调解无法达成一致,不论重审的次数如何多,都可以依法裁决撤销原来的
一审判决,发回原定的一审法院再次审理。
然而,若一审中仅仅是对于事实部分的认定模糊不清,那么二审法庭可以在查清相关事实的基础之上,做出
改判的决定,或者依然选择将案件发回原审法院重新审理。如果一审人
民法院对于认定的
法律关系以及所确立的民事案件案由存在严重
误判,那么第二审人民法院应依据当事人诉争的民事法律关系的特性,对其进行纠正,重新确立正确的案由。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
民事审判监督程序严格依法适用指令再审和发回重审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一条 上级人民法院应当严格依照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等规定审查当事人的再审申请,符合法定条件的,裁定再审。不得因指令再审而降低再审启动标准,也不得因当事人反复
申诉将依法不应当再审的案件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第二条 因当事人申请裁定再审的案件一般应当由裁定再审的人民法院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指令原审人民法院再审:
(一)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
(四)项、第
(五)项或者第
(九)项裁定再审的;
(二)发生
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是由第一审法院作出的;
(三)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
(四)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其他情形。
人民检察院提出
抗诉的案件,由接受抗诉的人民法院审理,具有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
(一)至第
(五)项规定情形之一的,可以指令原审人民法院再审。
人民法院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款裁定再审的,应当提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