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雇佣关系中,若用人方未能为员工安排享受
年假的权利,那么,身为员工,有权
追讨其未被享受到的年假期间预期应得的薪酬。
然而,这种权益的
追诉期限仅有三年,务必引起注意。
另外,劳动
仲裁案件也存在某些特殊情形,例如:
1.申请人不具备作为
诉讼主体资格;
2.申请人与所
申请仲裁的争议事项之间并无直接且重大的利益关系;
3.申请人并非劳动
人事争议仲裁活动的
当事人身份;
4.申请人无法被认定为
人死亡员工的
法定继承人或与其有利害关系之人;
5.争议内容并不属于劳动人事争议
仲裁委员会所能处理的案件范畴;
6.争议事项并不归属于当前仲裁委员会的专属
管辖范围;
7.仲裁申请已经超过了法律规定所允许的最大申请仲裁时限;
8.申请书以及相关文件资料未能满足全面详细且规范合理上的基本要求。
《
劳动争议仲裁调解法》第二十七条规定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
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
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因
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
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
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