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规定,
人身损害致害
责任人需向受害方支付
死亡赔偿金,计算方式为对照受诉人
民法院所在行政区域内的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人(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乘以五年的标准进行计算,无论对于
城镇户口还是
农村户口的受害者而言,这一标准都是统一的。而在交通事故相关的
诉讼实践中,死亡赔偿金的支付年限通常参照交通事故发生地的平均生活费用水平来确定,统一规定为最高不超过10年的补偿年限。
此外,对于年满16周岁但未满18周岁的受害者,其年龄每减少1岁,补偿年限将减少1年;对于成年人年龄达到70周岁,且每多增长1岁时,其补偿年限也相应地减少1年,但总的补偿年限最低不得少于5年,也就是说,无论是11周岁以下的儿童,还是75周岁以上的老年人群体,都能获得至少5年的死亡
抚慰金赔偿。具体到70岁的老年人来说,他们能够得到的死亡赔偿金大约为二十余万元人民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
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七条
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
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第二十九条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
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