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我们需要明确一点,那就是确定丈夫所背负的
债务,究竟是夫妻彼此共同承担的这一类债务,还是应该由他自己来独自偿还的
个人债务。若为夫妻关系
存续期间所产生的
共同债务,那么根据一般的法律规定,在解除婚姻关系的时候,这一共同债务理应得到婚姻双方的共同偿还。
然而若是在此过程中发现
共同财产不足以支付
清算所需的费用,或者各自拥有的财富无法填补这一空缺,那么他们有权利协商如何清偿这笔债务,如果协商无果,可通过向当地人
民法院提
起诉讼来寻求公正的裁决。对于
夫妻共同债务认定问题,中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对此作出了详细的回答,主要由以下三个层次组成:
第
一,凡是基于夫妻之间对某一事项达成共识所引发的债务,都将被定性为夫妻共同债务。例如,夫妻共同签署预订合同,或者婚内一方对另一方实施的后续认可行为都属于这种情况。无论是事先的共同签名,亦或是事后的认可,都能够在处理家庭中的重要财务决策时保护到对方的权益,关注并考虑到对方的知情权以及同意权,进而降低后期可能出现
纠纷的可能性。
至于何时回应,用何种方式回应,可以选择
书面形式,也可以通过电话录音、短信、微信、邮件等多种方式去辨别确认;
第
二,那些用于日常家庭生活的各类支出所涉及的债务,也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范围。这类债务通常出现在日常家务
代理事务之中,因夫妻共同生活而展现出来,其主要包括了正常的饮食起居消费、子女教育资助、老年
赡养金、
家庭成员的
医疗费用等等。面对这样的夫妻共同债务,齐心协力的夫妇双方应该共同负担并
承担连带责任;
第
三,那些超越家庭日常生自行需求的债务,若
债权人未能提供有效
证据证明这些债务确实是用于夫妻家庭之生活、生产营运或基于夫妇双方共识的话,这些债务将脱离夫妻共同债务的范畴。在婚姻关系延
续期间,除了家庭日常工作代理权带来的日常家事负债之外,夫妇们还可能会与他人之间产生其他类型的
债权债务关系,包括大额贷款、馈赠、不动产交易等等。为了保护
债务人的配偶一方的合法权益,法律明文约定的原则是此类情况下所产生的债务一般不作为夫妻共同债务看待,除非债权人可以提供有力证据表明这些债务实际上是用于夫妻家庭之生活等特定情况下。那么,如何区分哪些债务是夫妻一方的个人债务,以及哪些是夫妻共同债务呢?只需关注:项债务并非真正为了满足夫妻家庭生活基本需要而背负的,那么它就属于个人债务。反之,那些真实为了满足夫妻家庭生活基本需要而带来的债务就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总而言之,要从实际用途逆推,明确债务的性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九条 【
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的清偿】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