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之相关
法规,一般的
刑事案件通常需历经三大环节,分别是案件
侦查阶段(由公安部门执行)、
审查起诉阶段(由检察机关负责)以及裁判审判阶段(由司法机构完成)。
案件侦查阶段,公安机关将根据实际情况给予嫌疑人一定程度的
刑事拘留权限,
拘留期限通常是三天。若三天
期限届满前,公安局认为调查需要继续并有必要延期
羁押嫌疑人的,有权向检察院请求批准延长
羁押期限,具体延长天数可以达到一天至四天不等,最多可以再延长至三十天。
值得注意的是,检察院应尽速对此类请求做出回应,通常情况下,决定是否
批准逮捕应在七天以内完成,但如案件特殊或情况紧急,审批期限可适当缩短为三到十天。
顺利获得
逮捕令之后,侦查阶段的
有效期限一般不可超过两个月;若案件涉及的社会问题较为复杂或者牵涉到大型
犯罪团伙或流窜案件等类似情况时,可以上报上级检察机关申请额外延长一个月侦查期。若最终判决结果可能仅为
有期徒刑十年以下,则无需一级级申请批准再次延长至两个月之久。检察院在审核刑事案件之后,如发现需要
补充侦查的内容,既可以将案件发回原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由自身检察机关直接展开调查。补充侦查工作应当在一个月内完成,且补充侦查工作只能进行两次。
进入审理阶段后,裁判庭通常会给予被告人二个月的
审理期限,如果无人提出上诉或者
抗诉,审理期限最多可以延长至六个月。以上所述,我们可以看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只对最长期限进行了详细规定,而并未涉及案件审理最短的时间限制,因此并无最快结案期限的明确规范和界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 人
民法院审理
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可能
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
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人民法院改变
管辖的案件,从改变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理期限。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的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计算审理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