验伤流程如下所述:
首先是委托环节,即有权限的
司法鉴定机构及具备相关资格的社会专业
司法鉴定人士,依照司法机关的指示,执行其委托之具体司法鉴定任务。
其次,是受理步骤,在接收到司法鉴定机构寄来的委托书后,需对其请求事项进行严格审核,并据此做出是否正式受理该委托请求的决议。紧接着,便是初次鉴定阶段,在接到委托案件之后,鉴定机构须指派具有相应社会专业司法鉴定资格认证的专业人才,负责完成此项鉴定工作。同一鉴定事项,通常需要有两位同样拥有这份资质的人员共同参与。
此外,如果由于特殊情况需要进行补充鉴定,那么司法鉴定机构必须在接手之后,对委托人提出的请求事项进行深入审查,以确定是否存在任何无法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的情形。若不符合以上条件,社会专业司法鉴定机构则有权拒绝接受此等补充鉴定之委托。在整个过程中,
被害人首先应去当地派出所以负责其受伤事件为名向警方
报案。待警方受理并开展调查工作后,将为被害人开具
伤情鉴定委托书。被害者再凭此委托书前往指定的鉴定机构进行验伤,即依法进行医学检验。
最后,鉴定机构将依据检验结果,出具相应的司法鉴定文书,这也即是我们通常所说的“验伤单”了。
《公安机关办理伤害案件规定》
第十九条 根据国家有关部门颁布的人身伤情鉴定标准和被害人当时的伤情及医院诊断证明,具备即时进行伤情鉴定条件的,公安机关的鉴定机构应当在受委托之时起24小时内提出鉴定意见,并在3日内出具鉴定文书。第十四条 伤害案件现场勘验、检查的任务是发现、固定、提取与伤害行为有关的痕迹、
物证及其他信息,确定伤害状态,分析伤害过程,为查处伤害案件提供线索和
证据。办案单位对提取的痕迹、物证和
致伤工具等应当妥善保管。第二十二条 人身伤情鉴定文书格式和内容应当符合规范要求。鉴定文书中应当有被害人正面免冠照片及其人体需要鉴定的所有损伤部位的细目照片。对用作证据的鉴定意见,公安机关办案单位应当制作、鉴定意见通知书、送达被害人和
违法犯罪嫌疑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