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提交
延期开庭请求的时限,并未明确规定确切期限,但一般的建议是在临近开庭日期之前尽早提出。为此,人
民法院需在适当的时候预先告知
开庭时间,且至少需提前三天进行通知。
然而,在特殊情形下,譬如某些必须亲身参加庭审的
当事人或其他
诉讼参与者因充分合理的原因无法按时到达现场,亦或是当事人在庭审前突然
递交回避申请等等,那么他们便可向法庭正式申请延迟庭审进程。
值得注意的是,由于不同的法律程序可能存在着各自独特的约束,比如在特定的
仲裁程序阶段,当事人可在开庭日期之前的最后三个工作日内请求延期开庭。综上,在实际操作过程中,我们建议您先详细了解您所涉及的法律程序的各项规定,以便能够做出科学合理的决策。
《
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三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延期
开庭审理:
(一)必须到庭的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有正当理由没有到庭的;
(二)当事人临时提出回避申请的;
(三)需要通知新的
证人到庭,调取新的
证据,
重新鉴定、勘验,或者需要补充调查的;
(四)其他应当延期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