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之规定,对于不服
一审判决的上诉以及针对该判决所提出的
抗诉,其期限设定为十个自然日内;而针对不服
一审裁定的上诉及相应的抗诉则必须在五个自然日内完成,自接到法院作出的
判决书、
裁定书之日的次日开始计算。因此,由检察机关行使的
刑事抗诉权所能要求的时期,也即检察院申请刑事抗诉的最长时间限制被明确为十天。
抗诉,主要是以人民检察院对人
民法院的审判活动进行法律监督作为其核心使命的一种关键形式。
具体来说,抗诉可以通过依照上诉程序和按照审判监督程序这两类不同的提出途径来实现。换言之,对于尚未产生
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者裁定,同级别的人民检察院有权在规定的抗诉期限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交抗诉意见。而对于已经具有法律效力的
判决和裁定,如果最高人民检察院认为存在错误,便可以根据审判监督程序,向各级人民法院或者上级人民检察院向下级人民依法提起抗诉,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进行重新审理。在重审阶段,人民检察院应
委派工作人员出庭参与
诉讼。
《刑事诉讼法》第230条,不服判决的上诉和抗诉的期限为十日,不服裁定的上诉和抗诉的期限为五日,从接到判决书、裁定书的第二日起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