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备如下情况之一者,且在交通事故发生之后为逃避司法严惩而弃车逃离现场的行为,可被认定为交通运输肇事之后的
逃逸罪名:
第
一,在这起事故中导致了一人或多人的死亡,亦或是造成了三人及以上的重伤,同时还必须承担全部或大部分的事故责任;
第
二,如在交通事故中一次造成了至少三人的离世,也要对事故的责任负责;
第
三,即使尚未造成
人员伤亡,但已经给社会
公共财产或者无辜他人的财产带来了直接的损失,并且自己必须对此承担全部或
主要责任,并且
无力偿还的金额已经高达三十万元人民币之上;
最后,当人们
驾驶机动车辆时导致一人以上的重伤,也要承担全部或主要责任,并且还存在如下情形之中的任何一种:喝过酒后、吸食毒品后驾车;没有取得驾照而驾驶
机动车辆行驶;明知
机动车的安全设备不齐全或者安全配件失去功效仍然坚持使用;明知车辆没有牌照或者已经报废却仍然驾驶;严重超限额驾驶等现象。
《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审理
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
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
(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二)死亡三人以上,负
事故同等责任的;
(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
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
肇事罪定罪
处罚:
(一)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
(二)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
(三)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四)明知是
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五)
严重超载驾驶的;
(六)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