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现行法律规定,在某些特定情况下,
离婚当事人有权向有
管辖权的人
民法院申请变更先前达成的
离婚协议。
同时,他们也可自行对原有的离婚协议作出修改或补充。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如果选择自行变更原先的离婚协议,当事人须前往相关的
婚姻登记机构将更改过的内容予以备案以备查证。
至于针对
财产分割方面出现的争议反悔情形,依照
法规的要求,夫妻双方若在
协议离婚之后因财产分割问题产生异议并希望撤销该项财产分割协议的话,他们可以向当地的人民法院提出
申诉请求,对此类事项,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高度重视和及时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
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六十九条
当事人达成的以协议离婚或者到人民法院
调解离婚为条件的财产以及
债务处理协议,如果双方离婚未成,一方在
离婚诉讼中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财产以及债务处理协议没有生效,并根据实际情况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和第一千零八十九条的规定判决。
当事人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签订的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的条款,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登记离婚后当事人因履行上述协议发生
纠纷提
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第七十条
夫妻双方协议离婚后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
欺诈、
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
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