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通常情况下,道路基金救助是无需偿还的补偿方式。
然而,在发生以下三种特殊情况时,对道路基金的使用可能会被要求偿还:
第
一,急救费用超出了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所设定的责任限额;
第
二,肇事的
机动车辆并未能按时足额参加强制性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保险;
第
三,在机动车肇事后的
逃逸行为中。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四条
国家设立
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
(以下简称救助基金)。有下列情形之一时,道路交通事故中
受害人人身伤亡的
丧葬费用、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由救助基金先行垫付,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有权向道路交通事故
责任人追偿:
(一)抢救费用超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的;
(二)肇事机动车未参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
(三)机动车肇事后逃逸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