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公安机关对涉案人员进行调查时,对其进行留置所允许的最长时间为从送抵公安局的那一刻开始,不得超过24个小时。但在非常特殊的情形之下,得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的充分许可并可以延长至48个小时。在刑侦调查中,
刑事传唤的最大持续时间为12小时;而在普通行政情况下,行政
传唤的时长上限为8小时。
《人民警察法》第九条
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对有
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经出示相应证件,可以当场盘问、检查;
经盘问、检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将其带至公安机关,经该公安机关批准,对其继续盘问:
(一)被指控有
犯罪行为的;
(二)有现场作案嫌疑的;
(三)有作案嫌疑身份不明的;
(四)携带的物品有可能是
赃物的。
对被盘问人的留置时间自带至公安机关之时起不超过二十四小时,在特殊情况下,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延长至四十八小时,并应当留有盘问记录。对于批准继续盘问的,应当立即通知其
家属或者其所在单位。对于不批准继续盘问的,应当立即释放被盘问人。
经继续盘问,公安机关认为对被盘问人需要依法采取
拘留或者其他
强制措施的,应当在前款规定的期间作出决定;
在前款规定的期间不能作出上述决定的,应当立即释放被盘问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