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交通碰撞中,通常情况下,后方车辆需要负全责。但这需要根据涉事
当事人各自的过错程度进行详细的分析和处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依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引发
道路交通事故所产生的实际影响及过错程度的严重性,来判定他们的责任。具体而:
(一)若因一方当事人的过失诱发了道路交通事故,则需由该方承担全部责任;
(二)如果因为双方或多方当事人的不尽注意,导致了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那么就要根据每个人的行为对事故的因果关系及其过失程度的严重性,来分担主要、同等和次要的责任;
(三)如果各方都没有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过失,属于交通突发事故,那么他们就都无需承担任何责任。唯有一方当事人故意制造了道路交通事故,那么另一方才不需要承担任何责任。
《道路
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一)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
(二)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
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
(三)各方均无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
意外事故的,各方均
无责任。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无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