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劳动仲裁中
社保补偿这一议题,我们需要明确遵循以下明确标准进行计算:
首先,当
劳动者主张因未足额缴纳
社会保险费而解除与用人单位的
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有义务支付一
定金额作为经济补偿。具体的计算方式如下:
(1)经济补偿的额度应根据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进行计算,每年满一年者,需支付相当于其一个
月工资的
补偿金。
(2)若劳动者工作年限在六个月及以上但不足一年时,则按照一整年来计算经济补偿;如果工作年限不足六个月,则只需要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此外,劳动者的月工资若高于用人单位所处地级市或设置区级别的市政府公告中所颁布的上一年度的职工月平均
工资的三倍,那么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准则将依照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三倍来计算,然而总计所支付的年限不可超過幾個十二年度。
值得注意的是,此处提及的月工资特指劳动者在解除或者
终止劳动合同之前的十二个月内的平均工资数。
其次,如用人单位未能遵守法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规定导致劳动者遭受损失,在此情形下,劳动者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索赔。对于这种情况,劳动者可申请
赔偿的损失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因用人单位未能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而使劳动者所得的部分或者全部
失业保险金的损失;
(2)具有
生育保险资格的
女职工应当自行承担的生育保险待遇所需费用;
(3)鉴于未能足额缴纳
工伤保险费而导致被罚缴、
滞纳金以及其他相关费用的损失;
(4)由于用人单位未依法办理基本
养老保险手续而引起的补缴纳社保费以及其他损失;
(5)
最后,劳动者还能针对自身的实际损失向用人单位索取赔付。
《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
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