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规定,提起
民事诉讼必须缴纳相应的
诉讼费用。倘若原告未能按照规定交付约定数额的诉讼费用,法庭通常会发布补充通知指令原告在限定时间内完成诉讼费用的补缴。若原告未能按期补足诉讼费用,法庭可能因案情需要而作出是否接受该案件的决断。一般而言,法庭将积极倡导并督促
当事人依照相关规定支付诉讼费用,从而确保审判活动有序进行。倘若原告未能缴纳诉讼费用并且欠缺正当理由,法庭极有可能在考虑个别案件的特殊性如原告财务状况以及
诉讼案件性质后,对案件不予受理。
然而,在实践操作过程当中,法庭亦会兼顾具体情况进行处理,比如原告的经济能力、案件的复杂程度等因素,或许具备一定的调整空间。正因为如此,如果原告尚未缴纳诉讼费用,强烈建议尽快向法庭咨询关于补交诉讼费用的程序及具体要求,避免因此造成案件无法受理的严重后果。倘若出现上述情况,您还可寻求专业
律师或法律援助机构提供咨询及相关建议。
《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
原告自接到人
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次日起7日内交纳
案件受理费;反诉案件由提起反诉的当事人自提起反诉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
上诉案件的案件受理费由
上诉人向人民法院提交上诉状时预交。双方当事人都提起上诉的,分别预交。上诉人在
上诉期内未预交诉讼费用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在7日内预交。
申请费由申请人在提出申请时或者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
当事人
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诉讼费用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