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民事纠纷的
诉讼程序中,原被告双方必须按照各自
当事人的数量,增加一份的要求提交相应份数的
证据副本。如前所述,法院会将这份对方的证据材料交还给对应的当事人。因此,对于被告来说,自然有权利去查看原告所提供的证据,只需向相关的法官进行咨询即可。
依据我国并已正式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中所明确的规定,每一方的当事人均有权利收取来自于对方提交法院的证据材料,并且法院亦会将这些材料分别交至当事人手中。这其中不仅包含了原告所提交的全部证据的
复印件,而且作为辩方的被告,也能够通过与主审法官取得联系来获取到这些相关的证据材料。在
严格执行庭审流程的过程当中,被告还将有更多的机会亲自对原告提供的证据进行详细审查。
另外,被告方的
代理律师也同样依法享有调查、摘要以及复制关于案件争议的
诉讼文件以及所有相关档案的权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八条
人
民法院应当在
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
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应当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
答辩状。答辩状应当记明被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
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五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被告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