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那些在
退休之后选择再次从事工作的人而言,他们所签署的合同应被视为
劳务合同而并非
劳动合同。如果用人单位与由其招聘且已经依法享受到基本
养老保险福利待遇或者正在领取
退休金的员工之间产生了
劳资纠纷,并且需要向当地的人
民法院提出
诉讼的话,人民法院会将这起案件定义为
劳务关系进行处理。因此,需要注意的是,退休返聘人员与所在的
用工单位建立的是劳务关系而并非劳动
合同关系。
根据相关规定,离退休人员需按照合同中的条款履行其相应的义务。如果合同中明确约定了提前终止书面协议的方式,那么他们应按照该约定的程序执行;若没有对此进行明确约定,则应试图通过协商的方式来达成共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劳动合同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二)
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
养老保险待遇的;
(三)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
宣告死亡或者
宣告失踪的;
(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五)用人单位被
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
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