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居民
身份证明能不能获取关于他人是否已婚的相关信息?
首先我们应该考虑到两种可能的情形:
第一,当其中一方向当地民政部门提交了
结婚申请之后,另一方可借助上述证件查询对方是否存在登记记录;
其次,当申请人自愿查询其本人及其配偶的婚姻状况时,这类查询行为也会得到许可,但若配偶身处在异国他乡且早已解除夫妻关系,那么查询此情况也是合法合规的。不过这时可能需要提供申请人的身份证及
结婚证书作为参考依据。
最后,按照法律
法规,普通公民仅凭手中的居民身份证明就想要查询他人的婚姻状况,这种情况通常被视为
非法行为,除非能够自证查询目的纯属正当性。
《
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办法》第十五条婚姻登记档案的利用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婚姻登记档案保管部门应当建立档案利用制度,明确办理程序,维护
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二)婚姻
登记机关可以利用本机关移交的婚姻登记档案;
(三)婚姻当事人持有合法身份证件,可以查阅本人的婚姻登记档案;婚姻当事人因故不能亲自前往查阅的,可以办理
授权委托书,委托他人代为办理,委托书应当经公证机关公证;
(四)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和安全部门为确认当事人的婚姻关系,持单位介绍信可以查阅婚姻登记档案;律师及其他
诉讼代理人在
诉讼过程中,持受理案件的法院出具的证明材料及本人有效证件可以查阅与诉讼有关的婚姻登记档案;
(五)其他单位、组织和个人要求查阅婚姻登记档案的,婚姻登记档案保管部门在确认其利用目的合理的情况下,经主管领导审核,可以利用;
(六)利用婚姻登记档案的单位、组织和个人,不得公开婚姻登记档案的内容,不得损害婚姻登记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七)婚姻登记档案不得外借,仅限于当场查阅;复印的婚姻登记档案需加盖婚姻登记档案保管部门的印章方为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