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现今有效的《
民法典》之条款,若汽车销售方未能依照
汽车买卖合同之约定履行其相应责任与义务,购买者有权请求解除该份合同并退还已经支付的
定金。在此必须明确指出,在此情形下,销售方应承担延期、拒绝履行或者无法按照约定交付车辆的
违约责任,并且需要向购买者支付两倍于所收定金的款项作为
惩罚性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
债务人履行
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
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第五百八十六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
担保。
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
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