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公积金被明确规定为
夫妻共有财产。其概念源自于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资投资企业、城镇
私营企业以及其他诸多类型的城镇企业、事业单位以及民办非
企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在职员工所缴纳的长期住房储蓄。在夫妇的婚姻关系持续存在期间内,夫妇共同获得或应当依法获取的住房公积金被视为
共有财产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在
夫妻离婚之时应按照共有的法律原则对这些财产进行合理分割。
《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
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
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
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
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
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