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选择向
总公司进行
诉讼,原因在于,分公司并未成为具有独立
法人资格的实体单位,因而不具备可视为合法权益主体的资质。
值得注意的是,分公司仅仅作为应母体公司需求而设立的
分支机构,其在法律和经济层面皆缺乏独立性,仅作为总公司的从属部门存在。
此外,分公司不拥有自身的专属名字和章程,也未单独拥有任何形式的
财产权,因此,当面临法律责任时,分公司需通过动用母公司的资产来填补相关空缺。
《
公司法》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公司可以
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
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
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
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