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银行卡售予他人并被用于实施诈骗活动,首先值得一提的是,买卖银行卡是
违法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中的“买卖
身份证件罪”。所谓诈骗,则是指
行为人为达到其
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目的,采用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等手法,从而从公共或私人手中骗取
数额较大的财务。
然而,存在以下五种情况下的行为通常并不构成
犯罪行为:
1.行为人并不知晓其使用的金融票据系伪造、
变造或作废之物;
2.行为人误以为他人的金融票据属于自身所有并加以使用;
3.行为人由于疏忽大意,误签署
空头支票或未能精确填写其预先预留的签名样式的
支票;
4.在签发电汇、
本票过程中因过失而出现错误记录;以及
5.行为人在未发现其持有属伪造、变造的委托收款凭证、
汇款凭证、银行存单的情况下进行使用。
欺诈行为需要导致目标对象产生错误认知。无论目标对象的决策是否存在一定程度的失误,都不妨碍欺诈行为的判定。欺诈行为与目标对象处分财产之间需存在必然联系,即若非因欺诈行为引发错误认知而导致处分财产的行为,便无法构成
诈骗罪认定标准。
此外,欺诈行为的实施对象不必是财物的所有者或管理者,只需具备拥有处分
财产权利或地位即可。
最后,
诉讼欺诈是一种特殊类型的诈骗行为,它通过引起
司法程序的错误启动和结果,如提供
虚假陈述、出示虚妄
证据,使得法庭作出对行为人行事有利的裁决,从而获得相应权益的实现方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
拘役或者
管制,并处或单
处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
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
徒刑,并处罚金或者
没收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