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建筑物顶层存在漏水问题亟待修复,则楼下所有相关住户应共同分担此项维修支出。究其根源在于,屋顶属于共有区域之一。
依据我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法规之明文规定,各业主对于建筑体内诸如住宅、商业营业场所等专属部分拥有所有权,在专有部分之外,则对其他共用部分享有共享权以及共同管理责任。
《
民法典》第二百八十一条
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属于业主共有。经业主共同决定,可以用于电梯、屋顶、外墙、无障碍设施等共有部分的维修、更新和改造。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情况应当定期公布。
紧急情况下需要维修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可以依法申请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