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此我们探讨的“
裁员赔偿N+1”,实际代表了用人单位在解雇劳动力时必须承担的经济责任和义务。
其中,"N"所指的便是员工在该公司的服务年限,而"+1"则体现出若没有在规定时间内发出书面通知,企业需多支付的一个整月的薪资。符合适用“N+1
赔偿”原则的情况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第
一,
劳动者因疾病或非因公导致的残疾,在治愈后已无法胜任原先的工作,亦或是无法接受企业为其另行安排之新职位;
第
二,由于劳动者能力无法达到岗位要求,尽管曾得到公司提供的培训机会或岗位调动,但仍然未能作出令人满意的表现;
第
三,当客观环境出现了重大转变并导致原有的
劳动合同难以继续执行,且在经过企业与劳动者双方的协商之后,对于变更
合同条款依然无法达成共识的情况。请注意,此处的环境转变不仅限于自然灾害等
不可抗力因素。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四十条
【无
过失性辞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
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
月工资后,可以
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
因工负伤,在规定的
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
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