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我们需要明确这两种
代理关系的产生之源有所区别。
法定代理主要源于
当事人之间建立的父母子女之间的亲权关系;
然而,由于申请人或者第三方之委托衍生出的委托代理则更侧重于委托人与
代理人之间明确的委托授权。
其次,法定代理权具有一种全面性,它覆盖了所有可能的复议行动;相较之下,委托代理权的使用范围受到限制,仅限于受委托人的名义下执行其指定或者委托的代理运动,除非经过具体的特别授权,否则不能对撤销复议申请、就补偿争议达成和解等重要行动作出代理。而且,适用于
法定代理人的资格要求更为严格,通常只能由那些无力行使
民事行为的弱势人群的
直系近亲担任;而对于委托代理人来说,他们的挑选范围相对广泛,不仅包括近亲,还有安持
律师或者经复议机构审核批准的其他公民都有可能成为这项任务的代理人。
最后,法定代理人仅仅能够代表法律上没有权利实施民事活动的个人;但是,委托代理人的代理对象不局限于此,他们还能代表有相关
民事行为能力的人进行代理活动。
《
民法典》第一百六十五条
第一百六十五条 【
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授权采用
书面形式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权限和期限,并由被代理人签名或者盖章。